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直击
你以为的“无所谓”,其实是违法犯罪!
时间:2023-04-12作者:警安在线 阅读:189113


也许对你来说

违法犯罪实在遥远

但其实生活中

有些行为看似“无伤大雅”

其实都涉及违法犯罪

稀里糊涂可不行!

①私自改装车灯

4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路口设卡执勤时,发现了6辆私自改装车头灯的汽车。交警将这些车拦下,并对6位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对其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车前加装车灯的车辆,在与对向车辆会车时会干扰对向车辆司机视线,车尾加装车灯的车辆,易造成后方、侧后行驶的司机因强光出现视觉盲点。

图片1.pn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有偿出借银行卡

3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花石派出所接到线索,经查发现张某等4人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流转洗钱渠道。经民警与4名违法行为人逐一电话沟通,4人于3月29日主动到花石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禹州警方已对四人予以行政拘留。

买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都是违法行为,部分人员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抱有侥幸心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③发布不实言论

3月10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现,杨某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房屋废墟视频,并谎称“广安发生了9.8级大地震,房屋都倒塌了”。该言论在网络中引起广泛关注,截至杨某被查获时该视频浏览量达2.3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网安部门立即联合官盛派出所将视频发布者杨某某抓获。

杨某某供述称,其因自家房屋拆迁获得补助款和多套房产,心中甚是高兴,喝酒后就到位于自家拆迁房屋废墟现场拍摄视频,同时发布广安遭遇大地震等虚假内容。3月21日,杨某某被广安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图片2.png 

(视频截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们要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

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别让你以为的“无所谓”

成为违法犯罪的事实

 

来源:禹州警界 凤岗公安分局 广安公安 人民公安报


Copyright © 2019 警安在线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46744号-1 栏目电话:010-85266860 运营中心:13911738062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建立镜像。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